明确土地出让年限不超20年!山东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意见稿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6日讯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的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项目,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办法》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适用;混合用地(不含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参照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

根据基本原则,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县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先行租赁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除此之外,《办法》还提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租)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租)方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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