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总价值两千余元的22个窨井盖,这个“小贼”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7日讯 即墨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该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卫担任审判长,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系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即墨法院审理的首起涉窨井盖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邰某,平时收废品为生。因之前有盗窃前科,邰某觉得偷个人的东西容易被报警抓住,偷公家的东西不一定有人报警,外出收废品的时候便琢磨偷点公家的东西,后就想到了偷窨井盖。2020年4月某日凌晨2点多,邰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即墨区大信街道金黄海路附近,盗窃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的排水用窨井盖共计20个,后藏至家中。案发当日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邰某当日所偷排水用窨井盖20个及2020年2月某日所偷的窨井盖2个。经认定,被盗窨井盖总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与普通盗窃不同,邰某所盗窃的窨井盖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其盗窃行为导致的窨井盖缺失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的车辆倾覆、人员失足跌落等“脚下之痛”事件频频发生。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进行明确法律规定。指导意见明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守护的是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守护的则是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井盖虽小,托起的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大问题。本案的判决,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井盖被盗、被破坏,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共同守护社会公共安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高硕 宫成群)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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