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9日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8日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刘某江、张某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从事捕捞业。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三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将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雇用被告人刘某江、张某健分别驾驶船只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期间两艘渔船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共捕捞鳀鱼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登临检查,后该船被押至码头进行调查。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刘某江、张某健到海警局投案。经渔政执法部门鉴定,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7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江、张某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缴纳保证金,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检察院与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方某、刘某江、张某健于2021年5月31日前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2021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于2021年4月30日前与有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订购合同并交纳定金,同时交纳人民币三十万元作为购买鱼苗的尾款保证金,增殖放流验收通过后予以发还。协议达成后,三被告人已将三十一万元缴纳至法院。在确定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前期进行了公告,28日,青岛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案为青岛中院首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41万余尾许氏平鲉鱼苗的方式,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替代性恢复,体现了人民法院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立足不同类型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适合保护要求的多种形式生态修复方式,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 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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