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这次修改是对 2011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进行修改。十年来,该《条例》对云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深化,《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写入《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因国家机构改革被撤销,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有调整却未予重新明确。更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条例》规定的2000元表彰奖金基数起点极低,各级表彰奖励金额承担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这一系列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
这次修改的《条例》既与2011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又紧紧围绕“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目标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是云南见义勇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具体体现,做到了紧跟时代步伐,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了制度与时俱进,提升了时代性、针对性、科学性,必将加强和推进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其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条例》修改重点突出,符合时代要求,顺应人民期待,有利创新推进见义勇为工作。
此次修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条例》,紧紧跟上国家机构改革步伐,提高了奖金基数,调整了各级承担比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开篇第一句“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说明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的集中体现。云南把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融入《条例》增加内容,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动实践。
大幅调整了奖金的基数且“不封顶”。本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极大地鼓舞了民众积极践行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科学调整了奖金的支付比例。结合州(市)、县(市、区)基金不充裕、工作积极性有待加强等实际,科学提高了省级承担见义勇为奖金的支付比例,相应减轻州(市)、县(市、区)两级负担,将《条例》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金比例由原来的“省50%、州(市)35%、县(市、区)15%”修改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这一科学调整,减轻了基层的负担,提升了工作积极性,是云南创新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又一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孙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