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亦不可视为贩卖知识之所。”1918年北京大学开学典礼时,校长蔡元培这样说。高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授知识的使命,承担着创新技术、为国育才的责任。
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随便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平时我们所说的大学开展的都是学历教育,都有学院建制,有完整的学科体系,有系统的课程设计,有全国统招计划等等,而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培训机构更多的是仅有课程设计、知识补充,仅仅是针对某项技能培训,不具备大学所具有的功能。
企业、社会组织冒用“大学”“学院”概念,“大学”“学院”的名号满天飞,听起来好听、很高大上,但容易给人以概念上、观念上的误解,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确实可能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又是一年高考季,各高校也开始了招生宣传。但每年高考季,总会有一些“野鸡大学”招摇撞骗、虚假宣传,给考生和家长带来困扰。高中学校一遍遍地给家长、考生讲解,媒体一遍遍地澄清、辟谣,主管部门一遍遍地强调,也难保不会有家长和考生上当。规范使用“大学”“学院”,可以更好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对此,教育部等八部门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值得点赞。《意见》要求,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规定,要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意见》还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各地各部门要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同时还要求对涉及虚假宣传、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等禁用“大学”“学院”名称,可以说是一次正本清源。不过并不意味着这些非学历机构的作用就应该“一棒子打死”,而是对非学历机构的一种规范,让他们在既有轨道上更好地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学习方式更加的多样化、个性化、更具灵活性,对学习型“产品”的需求势必也会提出更多的要求。培训机构、非学历机构的系统性、整体性确实不如学历教育,但是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给学习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相信,随着我国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学习者总会找到一种适合自身发展的学习方式,为自己充电、加油。(王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