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1日讯 6月10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罗某涛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等人使用个人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提现赌资,涉案金额3962.75万元;被告人罗某涛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转账仍将个人的8张银行卡及收购的3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提供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吴某富、陈某金、朱某先等人成立工作室,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人民币1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
本案将择期宣判。(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闫永伟)
法条解读: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