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4日讯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和国家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城阳区印发《青岛市城阳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予以重点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困难的可为其优先单独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经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为其缴费。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为其缴费。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青岛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含军龄)视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青岛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参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2005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二)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确定,补助金按年度划入医保个人账户卡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可持医保卡在青岛市统筹范围内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予以支付。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鉴定费按规定予以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困难的,可为其优先单独缴纳;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经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按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测算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为其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负。
其他优抚对象,凡无工作单位且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或统筹金,已规定由各级财政补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列入各级财政补助的,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金或统筹金。
优抚对象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通过医保业务平台给予全额救助。
其他优抚对象在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孤老优抚对象、“三老”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其余优抚对象三个层次,分别给予100%、70%、50%的医疗费补助,医疗补助费通过医保业务平台予以即时结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
因异地就医无法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实行手工结算,手工结算的优抚对象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就医有效票据,经区退役军人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对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每年一次性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设立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城阳区人民医院和城阳区红岛人民医院为区优抚对象定点医院。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可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青岛市统筹范围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医保卡和残疾军人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且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优抚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伟)
责任编辑: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