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9日讯 为保证燃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全文如下: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现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
市内三区燃气安全服务电话:96556
全市举报电话:12319
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线索问题
一、用户使用端安全隐患
1.燃气用户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超过8年,已过期;
2.燃气用户管道接头、丝口、阀门连接处漏气;
3.燃气胶管使用期限超过18个月,胶管超过2米,老化、超长;
4.燃气胶管未用专用的胶管卡子固定,缺少胶管卡子;
5.燃气户内灶具不带熄火保护,有漏气;
6.燃气管道存在搭接电线、捆绑电线等现象;
7.燃气胶管软三通,有软胶管穿墙现象;
8.燃气用户不关闭阀门;
9.燃气报警器未保持24小时不间断电源;
10.燃气用户厨房未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摆放位置、设置数量不符合要求。
二、用户使用端违法违规问题
1.在小区车库、储藏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瓶装燃气;
2.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
3.擅自开启或关闭公共燃气阀门;
4.在燃气管道负载重物;
5.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
6.燃气用户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违反安全用气规则;
7.对企业入户安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
三、燃气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入户安检或发现问题隐患不及时督促用户整改;
2.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不签订用气合同,无安检记录;
3.无证经营燃气或不按照证照要求经营燃气;
4.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
5.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
7.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钢瓶;
8.充装报废、改装钢瓶;
9.燃气经营者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10.燃气经营者向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
四、第三方违法违规问题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等;
2.损坏、拆除燃气设施或改动燃气设施警示标示;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保护方案,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
4.使用液化气钢瓶倒灌燃气;
5.无相应资质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6.装修等活动影响户内燃气设施安全。
五、其他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