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4日讯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所谓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办法》中提出,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真实、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消费投诉经核实为恶意投诉,不纳入公示范围。鼓励提倡经营者主动和解消费投诉,经营者运用ODR机制先行和解的,不纳入公示范围。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被投诉次数、投诉解决成功率、消费投诉的详细内容(投诉时间、投诉内容、调解结果、调解日期等)。
重点行业投诉情况。根据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选择若干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定期公示消费投诉基本情况(消费投诉量、投诉解决率、投诉反映集 中问题等)。
典型个案信息披露。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中,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性投诉事件,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公示重点经营者消费投诉信息的,可以根据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对被投诉经营者进行排名。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对公示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评优评先、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孙丽荣